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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保政策宣传(三)——零星报销指南
发布时间:2013-12-04

广州市医保政策宣传(三)

              -----零星报销指南

一、通常情况下,参保人应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无需办理报销手续。以下情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就近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零星报销范围)

1.符合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2.因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通过系统补办结算的、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3.经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参保人员确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在本统筹区内非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4.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二、符合以上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应在结算医疗费用后6个月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零星报销资料)

1.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正、反面复印件;

2.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加盖医疗机构的收费业务用章);

3.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含项目名称、剂型、剂量、规格及项目单价等);

4.就医医疗机构盖章的诊断证明材料;

5.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应提供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

6.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医疗费用的需要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材料。

经审核结算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将直接拨付到参保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超过1年未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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